什么是人权?
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,它不分种族、性别、国籍、族裔、语言、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。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、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、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、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。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。
国际人权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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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政府的义务,规定了政府采取行动的特定方式或应避免的特定行为,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个人或团体的基本自由。
联合国最大的成就之一是创建了全面的人权法体系。所有国家都可以加入这一套普遍适用、受到国际保护且所有人都向往的准则。联合国对公民、文化、经济、政治和社会权利等一系列国际公认的权利做了界定,同时还建立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机制,协助会员国履行各自的责任。
联合国人权法体系的基础是大会于1945年通过的
《联合国宪章》和1948年通过的
《世界人权宣言》。此后,联合国逐渐扩大人权法的范围,设立妇女、儿童、残疾人、少数民族以及其他脆弱群体的权利标准,保护他们免受许多社会中长期普遍存在的歧视。[1]
在通过《世界人权宣言》时,联合国成员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一致意见,即人权应当以条约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,其中人权公约对于同意条款约束的国家将直接具有约束力。自《世界人权宣言》之后,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100多项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、宣言、整套规则和原则。
1966年,大会通过了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以及《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。这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成为一系列广泛涵盖人权领域各种问题的、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条约的基础。除了这两项公约以外,联合国还制定了许多涉及人权的国际条约,主要有以下五项: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》(1965年)、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》(1979年)、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》(1984年)、《儿童权利公约》(1989年)、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》(1990年),以及一些条约的任择议定书。这些议定书实际上是自成一体的条约,为它们所关联的条约正文补充了实质性条款和(或)程序性条款。
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,该宣言列出一系有关人权之一般原则,作为“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。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、会员国,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上投赞成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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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人权宣言全文(由联合国人权办提供中文稿,原稿存储于世界人权宣言(ohchr.org)):
中国政府于1998.10.05签署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(原稿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-条约数据库 (mfa.gov.cn))
世界人权宣言漫画版全文(由联合国提供中文稿,原稿存储于UDHR booklet CH_web.pdf (un.org))